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征收收益调节金

人民日报 2016-06-15 08: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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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14日电 (记者李丽辉、朱隽)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

本报北京6月14日电 (记者李丽辉、朱隽)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据介绍,《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暂行办法》提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取得入市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在再转让环节取得再转让收益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据了解,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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